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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全教民事議員當選無效之訴,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當選無效。李上訴二審,今天在台南高分院進行民事辯論庭。李全教今天親自出庭時與律師團指出, 此案在法治有欠缺、證據法則有矛盾,相信會構成二審改判理由。他對案情有信心,相信法官會還他清白。李全教當選無效之訴一審,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定「現今選舉模式並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,李全教無理由不知道競選團隊行賄」,判他當選無效。當選無效為民事官司,若二審當選無效定讞,李全教將喪失議員資格,他極力主張自己無罪,今天的辯論庭是關鍵。全案若今天辯論終結,將於最慢1個月內,即9月初前宣判。李全教今天出庭時神情顯得疲憊,他與律師強調,雖然一審時被判決有罪,在二審審理過程中,已有多名證人表示當初遭檢察官利用誘導式問話,或是有律師建議認罪協商,導致證詞跟真正的事實有出入。一審法官對李全教的有利證據或證人選擇忽略或不傳喚,也無助事實釐清。李全教指出,他全程參與二審民事庭,聽證人證詞,都沒提到與他個人相關的犯罪事實。證人都是鄉下人,看到司法人員還會發抖,訊問過程中被檢察官誘導式問話,讓他受迫害,很不公平。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表示,尊重各方意見,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 客觀公正,沒有偏頗,更無誘導。律師團表示,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法定期間為30天內,南檢以及李全教選舉對手、民進黨籍議員落選人王峻潭雖於30日內提出,但一開始指行賄金額「每家5000到6000元不等,每票1000元」、受賄款選民人數「60名」,直到分別延宕3個月、10個月,才以書狀提出顯與事實迥異的「原因事實」,指「以每單位5000元行賄」。不僅損害被告權益,更有選罷法鎖定起訴法定期間的立法意旨,應裁定駁回其訴。律師團指出,經台南高分院在法庭上交互詰問與法官訊問,台南市玉井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於103年8月交付給里長李麗華30萬元,是單純睦鄰經費,與該年度11月市議員選舉無關,因為當時根本不知道候選人是誰,遑論買票。證人與選舉有關供述,都是在檢察官誘導與律師建議下,為避免再跑法院所做的配合供述。律師團強調,李全教不知情有人指示買票,也不知情有為其買票。原審對受理原告逾越法定期間的「原因事實」程序違法在先,復因審理採證瑕疵致認事實有誤,為李全教不利判決,難讓人信服。請求台南高分院廢棄原審判決、駁回原告之訴。李全教前年參選台南市玉井區議員,被控其競選總幹事黃澄清等人涉為他賄選買票,黃澄清與2名樁腳已被判刑。黃大喊冤枉,強調自己不是李全教競選總幹事。李全教民事當選無效案,今天在台南高分院進行辯論庭,李全教(中)在律師團陪同下出庭。記者曹馥年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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